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翔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光輝 被 告 翔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志文 被 告 張能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祥雲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翔雲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