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陳光輝
- 被告
- 翔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志文
- 被告
- 張能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祥雲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翔雲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