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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昌銳有限公司即泓豪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樓耘妏即樓維容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被告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
原告
昌銳有限公司即泓豪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樓耘妏即樓維容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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