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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胡修辰
  •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何易學

  • 原告
    黃根旺
  • 被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朝棟黃芳雄黃力黃根長黃根盛黃建和黃小華黃秀珠黃忠勇黃士丁黃士員黃世文阮允哲曾加慶曾嘉文曾欽全曾欽榮黃吳秀琴新天地行銷整合有限公司法人吳育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原 告 黃根旺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陳妍伊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威皓律師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吳書瑜 甘文政 被 告 林朝棟 黃芳雄 黃力 黃根長 黃根盛 黃建和 黃小華 黃秀珠 黃忠勇 黃士丁 黃士員 黃世文 訴訟代理人 黃士軒 被 告 阮允哲 訴訟代理人 陳蕙莉 被 告 曾加慶 曾嘉文 曾欽全 訴訟代理人 曾健誌 被 告 曾欽榮 黃吳秀琴 參 加 人 新天地行銷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易學 訴訟代理人 廖家瑋 受 告知 人 吳育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3日中午12時,在本 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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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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