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黃根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原 告 黃根旺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陳妍伊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威皓律師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吳書瑜 甘文政 被 告 林朝棟 黃芳雄 黃力 黃根長 黃根盛 黃建和 黃小華 黃秀珠 黃忠勇 黃士丁 黃士員 黃世文 訴訟代理人 黃士軒 被 告 阮允哲 訴訟代理人 陳蕙莉 被 告 曾加慶 曾嘉文 曾欽全 訴訟代理人 曾健誌 被 告 曾欽榮 黃吳秀琴 參 加 人 新天地行銷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易學 訴訟代理人 廖家瑋 受 告知 人 吳育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3日中午12時,在本 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