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 原告
- 台灣環保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迺煥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賢律師
- 被告
- 謝麗英
江水馨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
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
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案件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而未繳納
訴訟費用,嗣被告就被訴詐欺取財罪經諭知無罪之判決,經本院
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有本院刑事庭
111年度附民字第44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份在卷可稽,是
依前開規定,原告自應繳納訴訟費用甚明。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美金25萬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10年12月14日臺灣銀行
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以1美元兌換新臺幣27.86元計
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96萬5,000元(計算式:250
,000×27.86=6,96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00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