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 原告
- 香港陽光資本公司即王建全
- 訴訟代理人
- 余欽博律師
- 被告
- 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明功
- 訴訟代理人
- 沈哲慶律師
蔡坤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5月7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民事事件業經被告即該案原告撤回起訴在案,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該案撤回起訴狀在卷可考。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