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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給付委任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許瑞東古秋菊謝依庭

原告
香港陽光資本公司即王建全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
被告
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功
訴訟代理人
沈哲慶律師

蔡坤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5月7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民事事件業經被告即該案原告撤回起訴在案,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該案撤回起訴狀在卷可考。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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