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香港陽光資本公司、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葉明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原 告 香港陽光資本公司即王建全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 被 告 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功 訴訟代理人 沈哲慶律師 蔡坤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5月7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 訟程序,嗣上開民事事件業經被告即該案原告撤回起訴在案,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該案撤回起訴狀在卷可考。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