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騰運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原 告 騰運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定瑋 原 告 簡莉莉 上 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湘傑律師 被 告 鄧紫婕 上列被告因觸犯妨害名譽罪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民國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於113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騰運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定瑋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簡莉莉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伍萬元、參萬元為原告騰運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張定瑋、簡莉莉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所稱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聯,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台抗字第716號意旨參照)。查原告原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騰運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騰運公司)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定瑋30,000,000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簡莉莉10,000,000元並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 息。㈣被告應刪除起訴書附表所示張貼妨害原告三人名譽之貼文。㈤被告應以臉書暱稱「Minnie Lee」之帳號,於臉書社群「神棍爆料公社」、「爆料公社二社」,及臉書粉絲專頁「鄧紫婕科技命理易經姓名陽宅風水開運密碼塔羅占卜」,以公開方式連續張貼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七日(見本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㈥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112年7月23日具狀變更前開聲明第五項為:被告應以臉書暱稱「Minnie Lee」及以臉書粉絲專頁「鄧紫婕科技命理易經姓名陽宅風水開運密碼塔羅占卜」之帳號,於臉書社群「神棍爆料公社」、「爆料公社二社」,及臉書粉絲專業「鄧紫婕科技命理一姓名陽宅風水開運密碼塔羅占卜」,以公開方式連續刊登本件本院判決正本自第一頁第一行起置最後一頁止(兩造地址應遮隱)7日( 見本院卷第41至45頁),雖被告不同意變更(見本院卷第50頁),惟經核與前揭規定及說明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二、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113年2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言詞撤回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應刪除起訴書附表所示張貼妨害原告三人名譽之貼文,且經被告同意撤回,有本院113年2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見第174頁),是此部分因其撤回而毋庸為裁判,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接續於附表所載時間,在不詳地點,使用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後,為下列之行為: ㈠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時、地以臉書暱稱「Minnie Lee」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命理師爆料公社」(嗣更名為「靠北命理師」,下稱爆料社團)臉書社團頁面與「Selina鄧紫婕免費姓名分析八字易經生肖陽宅風水堪輿」臉書粉絲專頁(下稱鄧紫婕臉書專頁)留言欄,張貼如附表編號1、7所示不實內容之留言或文章,損害張定瑋、簡莉莉之名譽與騰運公司社會上之經濟性評價。嚴重詆毀原告名譽、商譽、信用,侵害張定瑋、簡莉莉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㈡如附表編號2、4、5、6、8所載時間,在不詳地點,使用電腦 設備連線網際網路後,以臉書暱稱「Minnie Lee」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爆料社團」臉書頁面,張貼如附表2、4、5、6、8所示不實內容之文章,損害張定瑋(附表編號4、5 、6)、簡莉莉(附表編號2、4、5、6、8)之名譽。嚴重詆毀原告名譽、信用,侵害張定瑋、簡莉莉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㈢接續於附表編號3、9所載時間,在不詳地點,使用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後,以臉書暱稱「Minnie Lee」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爆料社團」臉書頁面,張貼如附表編號3、9所示內容之文章,公然侮辱張定瑋(附表編號9)、簡莉莉( 附表編號3、9),侵害張定瑋、簡莉莉之人格及社會評價。㈣被告聯手他人不斷張貼不實貼文,利用其粉絲專頁高達2萬之 粉絲人數,詆毀原告就是為了要毀掉原告等人辛苦建立之名聲、商譽、信用,吸引不知情民眾留言。被告所為前揭侵權行為嚴重詆毀原告名譽、商譽、信用,造成原告被不知情之社會大眾、原告騰運公司其他員工及周遭認識之人所輕視,不相信原告騰運公司之履約誠信,進而認為原告會詐騙取財。原告張定瑋除原告騰運公司外,亦有經營其他公司如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該二間公司之合夥人、股東因被告誹謗原告張定瑋名聲,對原告張定瑋心生不信任,最後訊達公司及富麟公司紛紛於109年9月4日、110年12月15日解散,原告張定瑋家庭關係亦為此事破裂,其因本案受嚴重損害。原告簡莉莉甚至為這件事身心受創,夜不能眠,致去精神科就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 ㈤被告如附表所示不間斷於其臉書粉絲專頁「鄧紫婕科技命理易經姓名陽宅風水開運密碼塔羅占卜」,及臉書社團「靠北命理師」張貼不實貼文,用字遣詞均十分惡毒、惡劣,嚴重損害原告之名譽、人性尊嚴、商譽及信用,於網路訊息快速流通,殺傷力極強之情況下,被告實應以其臉書暱稱「Minnie Lee」之帳號,與其曾發布之臉書粉絲專業「鄧紫婕科技命理易經姓名陽宅風水開運密碼塔羅占卜」及臉書社群「神棍爆料公社」、「爆料公社二社」中,以公開方式連續刊登本件本院判決正本自第一頁第一行起置最後一頁止(兩造地址應遮隱)7日,以與其加害行為及侵害結果平衡,填補原 告名譽、商譽、信用所受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命被告公開本件判決,以維原告等權益。 ㈥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騰運公 司30,0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定瑋30,000 ,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簡莉莉10,000,000元並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利息。㈣被告應以臉書暱稱「Minnie Lee」之帳號,於臉書社群「神棍爆料公社」、「爆料公社二社」,及臉書粉絲專頁「鄧紫婕科技命理易經姓名陽宅風水開運密碼塔羅占卜」,以公開方式連續張貼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七日(見本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㈤原告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伊的臉書暱稱為「Selina」,附表所示貼文都不是伊發表的。「Minnie Lee」並非伊使用的臉書暱稱,伊未有何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及以網際網路妨害原告之信用之犯行。「Minnie Lee」、神棍爆料公社、爆料公社二社等網站並非伊的網站,伊沒有權利為原告聲明四請求之刊登行為。原告騰運公司在107年年底、108年初推出第16屆姓名學及陽宅課程招生,學費高達近70萬元,是用只要交錢上就一定有去大陸的工作機會並且賺回學費的話術,如只要你有興趣,只要你的心是善良的,只要你有熱情,不一定當老師,但是你可以當客服,你們就有機會成為一級主管等語,課程結束 後又表示用你們自己的實力及態度去證明等語,幾乎 與詐欺無異,其中任何一個學生都有可能用「Minnie Lee」抒發內心的不滿。原告請求賠償金額過高,是天文數字,伊付不起。且原告也有罵伊侵害伊名譽,現已偵查終結起訴,原告應賠償伊之損害賠償金額剛好抵銷原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設有規定。再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但由此他項事實,本於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而後可,斷不能以單純論理為臆測之根據,就待證事實為推定之判斷(參見最 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民事裁判意旨)。復按刑事訴 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決先例要旨參照)。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後,即屬獨立民事訴訟,其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及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然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時,所斟酌之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非不得參酌刑事訴訟程序中認定之事實及已調查之證據,引為民事訴訟之判決基礎。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商譽權、信用權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本院自得參酌刑事訴訟程序中認定之事實及已調查之證據,本於本件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為認定。 ㈡被告曾於108年間參加原告張定瑋經營之原告騰運公司所舉辦 之姓名學與陽宅風水職業班,並因此結識原告張定瑋與擔任原告騰運公司行銷總監兼網頁小編之原告簡莉莉(原告張定瑋、原告騰運公司、原告簡莉莉,以下合稱原告)。臉書暱稱「Minnie Lee」之人有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時間,在「爆料社團」臉書頁面與「鄧紫婕臉書專頁」留言欄,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9所載內容之留言或文章等情,有「命理師爆料公社」臉書社團基本資料網頁截圖、暱稱「Minnie Lee」臉書基本資料網頁截圖、「鄧紫婕臉書專頁」網頁截圖、暱稱「Minnie Lee」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時間在「爆料社團」臉書頁面張貼之貼文内容截圖等件附卷可稽(見桃園地檢偵卷第37頁、第39至43頁、第45至55頁、第133頁、第163至177頁 、第179頁、第181頁,桃園地檢他卷第78頁、第173頁、第267至269頁、第273至275頁、第277頁、第279至281頁,新北地檢偵卷第103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信屬實。 ㈢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另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參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83號民事裁判意旨)。本件 被告辯以因原告於107年底、108年初推出之姓名學及陽宅風水課程招生,於課程結束後並未如原招生時所稱「只要交錢上就一定有去大陸的工作機會並且賺回學費的話術,如只要你有興趣,只要你的心是善良的,只要你有熱情,不一定當老師,但是你可以當客服,你們就有機會成為一級主管」,任何一個學生都有可能用「Minnie Lee」的帳號抒發內心的不滿,其並非張貼如附表所示留言或文章之人云云,經查:臉書暱稱「Minnie Lee」之人於109年5月3日、同年月4日陸續發表如附表編號1、2所載之言論後,原告簡莉莉 於同年 月6日將系爭刑案告訴狀拍照上傳至其個人臉書頁面並發文 稱:「鄧紫婕大嬸、法院見吧」 ,臉書暱稱「Minnie Lee 」之人隨即於同日在「爆料社團」貼文稱:「笑鼠人了,法院妳家開的,拿出訴狀是想嚇誰…。律師滿街都是…真的要玩 就代表妳果然讀書少智商低,唉,可憐的小三啊!」(即附表編號3之貼文);於同年月8日再次在同一臉書社團發文稱:「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你已經觸犯法律!」、「法 院見,誰怕誰,退一萬步就算輸也是臝,因為20多年的商譽建立不易,加上一個快樂的家庭,就這樣毀在一個小三的手上,…男人用下半身思考的下場也真慘啊!」(即附表編號4 之貼文)、「按鈴申告時會請記者來拍,同時召開記者會 ,敬請大家期待,大家可以見証什麼叫做『身敗名裂』『自作 孽不可活』!」(見系爭刑案第一審卷第77至81頁),嗣後被告確有以其本人名義對原告張定瑋、簡莉莉提出詐欺取財、妨害名譽之告訴(詐欺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2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妨害名譽部分則經同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 度易字第749號判處簡莉莉應執行拘役50日,被告張定瑋部 分諭知無罪,見系爭刑案第一審卷第113至121頁、第333至347頁),則若臉書暱稱「Minnie Lee」之人並非被告,何以 會於原告簡莉莉貼文表示已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後,發文稱:「法院妳家開的,拿出訴狀是想嚇誰…律師滿街都是」、「法院見,誰怕誰」?且「Minnie Lee」在「爆料社團」貼文援用刑法第339條之4之條文內容並揚言將提告,其後於109年至111年間,原告張定瑋、簡莉莉僅有遭被告提出詐欺之告訴等情,有該2人之前案紀錄表及前引不起訴處分 書在卷可考;復參以「Minnie Lee」於106年12月20日、同 年月28日曾上傳自己之大頭貼照片至其個人臉書專頁(見桃園地檢偵卷第39至43頁),該等照片中之「Minnie Lee」與被告在「鄧紫婕臉書專頁」張貼之本人照片(見新北地檢偵卷第89至91頁),兩人之髮型、五官均極為神似,且牙齒特徵明顯相符(上排兩顆門牙向外凸出,左邊門牙些微超出並蓋住下排牙齒),復經證人詹靜渝於系爭刑案第一審審理時證稱:我認識鄧紫婕,我們有一起上張定瑋老師的課,是同樣的學員;鄧紫婕也有來桃園辦公室跟我學習關於網路的一些行政事務;桃園地檢偵卷第41至43頁「Minnie Lee」的照片是鄧紫婕的照片,108年我們那陣子上課,常常在一起, 鄧紫婕就是這個造型等語,及證人徐莉茵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是騰運公司的助理,鄧紫婕於108年有參加張定瑋老師 的課程,也有來我們辦公室做學習;桃園地檢偵卷第41至43頁「Minnie Lee」的照片是鄧紫婕的照片等語明確(見系爭刑案第一審卷第233至239頁),臉書暱稱「Minnie Lee」之使用人為被告,應堪認定。 ㈣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原告固主張被告有起訴書附表編號9所示內容之文章中有提及「爛泥扶不上牆壁的 天生魯蛇!」,此部分亦侵害原告之名譽、商譽、信用,然該部分事實業經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29號刑事判決認並非在指涉本見原告張定瑋、簡莉莉,自難認被告此部分言詞有何侵害原告之名譽、商譽或信用之可言,亦有前開刑事判決存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22頁),是依上開說明,原告主張就起訴書附表編號9關於「爛泥扶不上牆壁的天生魯蛇!」 所受損害,亦非屬因被告犯罪所生之損害,實非本院審理範圍。 ㈤又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或名 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其行為需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方可構成侵權行為。被告所為如附表之言論等語,衡諸一般社會通念,係有輕蔑、鄙視之意涵,依多數人認知,均能確定係貶低該被指涉者人格與社會評價。又綜觀附表所示,可見被告係指稱原告張定瑋、簡莉莉行為不檢,含有對原告之人格負面評價或責難意涵,及對原告張定瑋及其以原告騰運公司招攬學生為「原來金光黨就是這樣在行騙Ing」之負面評價 ,確已足使一般聽聞者對原告之人格、商譽、信用產生不利觀感、貶抑印象及負面評價,且係以損害原告名譽為目的,自非善意,亦非屬適當之評論,已足以使原告名譽遭受損害。 ㈥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又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法人之名譽,為對其社會上評價之侵害。又侵害法人之信用,為對其經濟上評價之侵害,是名譽權廣義言之,應包括信用權在內;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採法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是以 法人固為組織體,惟現今社會,法人之名譽(商譽)形同其社會上評價,端賴企業經營者以及全體員工之長期努力累積而成,表彰社會大眾對法人形象及經濟活動之可信賴性,如侵害法人之名譽(商譽),即係對其社會上評價之侵害,應就社會一般人之評價,客觀判斷之。且企業經營者為累積其商譽,除需長時間投資於廣告行銷外,對於商品或服務之品質亦需嚴格要求,始可取得消費者之信賴,且隨社會變動、科技進步、傳播事業發達及企業競爭激烈,商譽除表彰企業經營者之信用,其於商業活動,亦可產生一定之經濟效益。是如第三人就企業經營者提供之服務,針對未能舉證或未經合理查證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使消費者對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之成效、品質及評價產生錯誤之認知與貶損,衡諸交易常理,應認定已侵害企業經營者之商譽權。被告有於如附表所示時、地為附表所示之貼文傳送不法侵害原告名譽、商譽及信用,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損害,自屬有據。 ㈦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亦有明定。尋繹此項規定之旨趣,乃損害賠償之訴,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有客觀上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時,如仍強令其舉證證明損害數額,非惟過苛,亦不符訴訟經濟之原則,故由法院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以求公平。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民法第195條第1項雖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者,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上之損害,惟所謂相當,除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外,尤應兼顧加害程度與其身體、健康影響是否重大以為斷(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企業經營者為累積其商譽,除需長時間投資於廣告行銷外,對於商品品質亦需嚴格要求,始可取得相關消費對於商品之信賴。隨社會變動、科技進步、傳播事業發達及企業競爭激烈,商譽除表彰企業經營者之信用,具有人格權之非財產權性質外,其於商業活動,亦可產生一定之經濟效益,具有經濟利益,而具財產權之性質,應受保障。倘因協同廠商或第三人提供劣質商品於市場販售,足使相關消費者對真品品質及評價產生錯誤之認知與貶損,衡諸交易常理,對於企業經營者之商譽將有所減損。因企業經營者之商譽,本屬抽象存在之概念,其損害金額不易具體計算。因商譽權具財產與非財產雙重性質,故侵害商譽權之財產與非財產之損害,得依據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商譽權受侵害之賠償金額,應由法院斟酌當事人之地位、經濟能力、加害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酌定相當之金額(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949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民事判決)。查被告以如附表所示負面貶抑之詞侵害原告,業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酌以現今網路無遠弗屆之特性,網路資訊易於閱覽、複製、轉貼,而具有高度傳播性,足認原告精神上確因此受有相當之痛苦,而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本院審酌原告騰運公司因被告之侵權行為受有商譽、信用之損害,惟原告未提出損害之金額證明,又兩造之學經歷業經兩造自陳在卷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67至69頁、限閱卷,因涉及隱私及個人資料,不予揭露),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資力、經濟狀況、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期間、情節、方式及程度、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騰運公司、張定瑋、簡莉莉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依序為10萬元、5萬元、3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㈧末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3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債務之抵銷,以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為必須具備之要件,若一方並未對他方負有債務,則根本上即無抵銷之可言(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699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民法第334條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 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債務互相抵銷。是抵銷之要件有四:⒈當事人互負同種類標的之債務;⒉雙方所負債務均屆清償期;⒊依債務性質及法律之規定 適於抵銷;⒋當事人未預先表示反對之意思。準此,被告雖抗辯如本件原告請求有理由,其將以原告有在網路上用惡毒之言詞罵被告,伊對原告已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主張抵銷,業據其提出臺灣桃園檢察官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10261號為憑(見本院卷第71至79頁),然被告就上開起訴之事實而主張對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核屬為未定期之請求,被告既未提出向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證明,難認被告主張抵銷之債權已屆清償期,即無具備「互負債務」抵銷適狀之要件可言,從而被告主張抵銷請求,亦無理由,不應准許。 ㈨關於原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⒈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名譽被侵害者,被害人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項前 段、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故於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自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故於侵害人格權事件,若為回復被害人之名譽,有限制侵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自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是以有關判決書登載之請求,並非一經被害人聲請,法院即應准許而毫無任何裁量之空間,仍應以「回復名譽」為其前提要件,且此屬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之一環,以回復原狀、填補損害為目的,法院為准予將判決書登報之判決,係以回復被害人原有之客觀社會評價為度,有其自由裁量之權衡,並不受被害人聲請之拘束。而法院所需考量之因素,除斟酌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因侵害人侵害人格權之行為而受損害外,尚應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及是否足以回復被害人名譽等為公平之裁量,始得在合理範圍內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刊載判決書全部或一部,不得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而過度限制侵害人之不表意自由。 ⒉查被告上開所為,雖有侵害原告人格權之事實,惟原告並未舉證被告上開侵害人格權行為,對其名譽有貶抑情事非經被告以臉書暱稱「Minnie Lee」及以臉書粉絲專業「鄧紫婕科技命理易經姓名陽宅風水開運密碼塔羅占卜」之帳號,於臉書社群「神棍爆料公社」、「爆料公社二社」,及臉書粉絲專頁「鄧紫婕科技命理一姓名陽宅風水開運密碼塔羅占卜」,以公開方式連續刊登本件本院判決正本自第一頁第一行起至最後一頁止(兩造地址應遮隱)7日不得回復,佐以,本 件民事判決於網路司法院網站公告後,不特定人均能公開查閱,應足以回復原告名譽及信用,且原告社經地位高,與媒體有一定往來,亦得於自己所處社群媒體公布本件判決,並不亞於登載被告「Minnie Lee」及以臉書粉絲專業「鄧紫婕科技命理易經姓名陽宅風水開運密碼塔羅占卜」之帳號,及臉書社群「神棍爆料公社」、「爆料公社二社」,及臉書粉絲專頁「鄧紫婕科技命理一姓名陽宅風水開運密碼塔羅占卜」專頁之效用,實無須再以判決命被告刊登,故本院已酌定被告應負金錢賠償責任,本院衡酌上開各情,認為金錢賠償已達填補原告所受之損害,並無再命被告將民事判決書以臉書暱稱「Minnie Lee」及以臉書粉絲專頁「鄧紫婕科技命理易經姓名陽宅風水開運密碼塔羅占卜」之帳號,於臉書社群「神棍爆料公社」、「爆料公社二社」,及臉書粉絲專業「鄧紫婕捷科技命理一姓名陽宅風水開運密碼塔羅占卜」,以公開方式連續刊登之必要,原告此項請求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㈩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損害賠償之債並無確定 給付期限,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4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亦予准 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第3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院判決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號 發文時間 發文平台/暱稱 發文內容 1 109年5月3日9時30分 鄧紫婕專頁、 臉書暱稱「Minnie Lee」 以暱稱「Minnie Lee」在鄧紫婕專頁留言發表內容略為:一個姓名學老師,解析名字時道貌岸然,邊把春秋禮術掛在嘴邊,邊與小編不倫,他改的名字你敢用嗎?等文字,並附有告訴人張定瑋、簡莉莉之合照 2 109年5月4日12時16分 爆料社團、 臉書暱稱「Minnie Lee」 年輕未婚愛怎麼照就怎麼照,誰沒年輕過呢?可是不倫照就是不倫照,騙不了人的?不知道簡爸和簡媽怎麼想?大家想看看不倫照上的遮羞愛心拿掉後,柔情蜜意的眼神嗎?等文字,並附有告訴人簡莉莉與其父母合照 3 109年5月6日22時36分 同上 笑鼠人了,法院妳家開的,…律師滿街都是…真的要玩就代表妳果然讀書少智商低,唉,可憐的小三 4 109年5月7日某時許 同上 法院見,誰怕誰,退一萬步就算輸也是贏,因為20多年的商譽建立不易,加上一個快樂的家庭,就這樣毀在一個小三的手上,…男人用下半身思考的下場也真慘啊! 5 109年5月21日23時53分 同上 簡小編吹了一輩子牛,可知「吹牛皮」就是「吹牛B」!簡小編又會吹又會騙,講謊話講的非常習慣又自然,聽說「吹騙」的功力是得到他爸爸的真傳。她爸爸騙了一輩子,連現在住的房子也是騙來的…騙了別人的錢還會笑人笨。簡小編若只是幫張定痿老輸騙客戶騙學生騙小錢,還真小才大用…建議簡小編小姐,被原配炒魷魚後,可以去國際吸金詐騙集團一展長才!…矮額…簡小編吹牛B… 6 109年5月24日15時53分 同上 簡老鼠被貓抓到…一定是簡老鼠很急!這隻平常作威作福的壞老輸其實就是隻紙老虎…像失去理智的瘋子一樣…這隻人人喊打的過街簡老鼠..看來簡老鼠不但法律知識不足…她那個可憐無辜的老公和婆婆,和三個年幼就被媽媽拋棄的小孩!簡老鼠程度太差加上經神病…知道什麼是「法院認證的不倫」嗎?簡老鼠和神棍張定痿老輸,有空去問一下律師吧! 7 109年5月26日14時9分 同上 張定痿老輸和小三簡小編業障現前…在張定痿老輸的官網上,小三簡小編一遍又一遍說張老師上課時告訴學生「不貪財、不招攬,不欺騙」。但是這三大戒律張老輸自己全犯了!<欺騙>張定輸的官網每一天,每一篇PO文,沒有不是在造神,吹噓,嚇唬,裝神弄鬼…他的官網上每一個數字都是在造假欺騙…招攬後欺騙學生…貪財和小三簡小編兩人拼命賺錢,騙錢…看張定輸的X運官網…你真的會被嚇到,原來金光黨就是這樣在行騙ing!…讓我們一起追蹤下去,老天爺會怎樣KO這個五術界的爛蛆敗類! 8 109年5月30日12時46分 同上 簡小三,你陪睡陪騙還會被正宮告…,你的三個小小孩知道自己的媽媽狠心丟下她們,是為了去陪一個跟外公一樣老的「哈尼」罵?是為了去騙錢,以為用錢可以買到一切嗎? 9 109年6月2日18時16分 同上 張定痿老輸和簡小三,你們不要拿武漢肺炎做藉口…尤其是簡小三這個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人人得而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