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 上訴人
- 德美建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薛義益
- 被上訴人
- 凌大賢
- 訴訟代理人
- 劉祥墩律師
謝宗霖律師
張佳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