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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王婉如

原告
宸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卉嫻
訴訟代理人
蘇忠聖律師
被告
紀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德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律師

葉志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因聲請調解不成立而提起本件訴訟,其調解程序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作為本件訴訟費用之一部,扣除上開調解程序費用後,尚應補繳9萬5,968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9萬5,968元,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31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憑(本院卷第21至25頁)。依上規定,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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