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李辰浩
- 李銣琳
- 李雅娟
- 李寶珠
- 李銣珮
- 被 上訴 人
- 即 被 告 協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濱州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萬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萬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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