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連士綱
- 法定代理人吳毓鴻、吳瑋霆
- 原告森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陞寰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原 告 森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毓鴻 被 告 陞寰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瑋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協議書貳、特別條款參肆約定:「本協議所生糾紛,立約人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等語(本院司促字卷第13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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