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莊美惠
- 上訴人蕭莊美桂、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王尚開、王江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蕭莊美桂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 住○○市○○區○○○路○段000號00 樓 住○○市○○區○○○路○段000號00 樓 被 上訴人 王尚開 王江河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 之13條、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及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此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觀其立法理由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尚開、王江河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2,500元、3,112,500元及加計自112年1月30日起算至起訴日112年6月1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58,413元、58,413元(如附表一所示,元以下均採四捨五入計),暨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426,413元、426,413元(計算式:3,112,500元x0.001x137日=426,412.5元),合計7,194,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 本2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温凱晴 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11萬2,500元) 1 利息 311萬2,500元 112年1月30日 112年6月15日 (137/365) 5% 58,412.67元 小計 58,412.67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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