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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21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顏妃琇

上訴人
即被告
簡立翔即大熊櫻花林坊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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