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23號
- 原告
- 三思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陶信勇
- 被告
- 德裕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景緒
- 被告
-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慶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答詢表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05頁至117頁),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