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蘇桂香、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保佑、達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老牛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原 告 蘇桂香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 被 告 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被 告 達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被 告 老牛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公司所在地均登記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原告提出被告最新變更登記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原告係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之股東會決 議,以及依同法第191條規定確認被告之股東會決議無效, 亦無特別管轄權規定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