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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莊佩頴

原告
蘇桂香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
被告
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被告
達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被告
老牛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公司所在地均登記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原告提出被告最新變更登記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原告係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之股東會決議,以及依同法第191條規定確認被告之股東會決議無效,亦無特別管轄權規定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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