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 原告
- 簡俊豪
- 訴訟代理人
- 辜得權律師
- 被告
- 麥當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貴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業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以112年度補字第72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