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簡俊豪、麥當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貴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原 告 簡俊豪 訴訟代理人 辜得權律師 被 告 麥當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 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業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以112年度補字第72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 、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