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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曾春田
被告
陳盈達
被告
竑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嬌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命原告於112年8月25日前補正,有當日訊問筆錄可佐。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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