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 原告
- 楊雅惠
- 原告
- 詹文君
- 原告
- 張正易
- 原告
- 張美華
- 原告
- 周易萱
- 原告
- 周靜芬
- 原告
- 仲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禾公司)
- 原告
- 前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 戚克良
- 被告
- 許陳淑華
以上原告與被告許陳淑華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於11
2年7月27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045號裁命補繳裁判費,原告未繳
足,惟表明有部分原告撤回訴訟(即原告莊尚文、莊琪瑋、莊婉
均、莊名葳、莊謝碧玉部分),復經所餘原告七人於112年12月8
日(以本院收狀戳為準)具狀再變更訴之聲明,依其變更後之聲
明,於本件分配表變更後可得受償之金額較原分配表所得受償之
金額增加新台幣(下同)239,873,52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即應核定為239,873,5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9,076元,
查原告等人於起訴後迄今陸續繳納裁判費221,604元(仲禾公司
)、110,804元(張美華)、55,301元(周靜芬)、11,188元(
周易萱),合計為398,897元,尚不足1,570,179元(計算式:1,
969,076元-398,897元=1,570,17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