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許映鈞
- 法定代理人戚克良
- 原告楊雅惠、詹文君、張正易、周易萱、周靜芬、仲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許陳淑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原 告 楊雅惠 詹文君 張正易 張美華 周易萱 周靜芬 仲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禾公司) 前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戚克良 被 告 許陳淑華 以上原告與被告許陳淑華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於112年7月27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045號裁命補繳裁判費,原告未繳 足,惟表明有部分原告撤回訴訟(即原告莊尚文、莊琪瑋、莊婉均、莊名葳、莊謝碧玉部分),復經所餘原告七人於112年12月8日(以本院收狀戳為準)具狀再變更訴之聲明,依其變更後之聲明,於本件分配表變更後可得受償之金額較原分配表所得受償之金額增加新台幣(下同)239,873,52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即應核定為239,873,5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9,076元,查原告等人於起訴後迄今陸續繳納裁判費221,604元(仲禾公司 )、110,804元(張美華)、55,301元(周靜芬)、11,188元( 周易萱),合計為398,897元,尚不足1,570,179元(計算式:1,969,076元-398,897元=1,570,17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逸軒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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