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許映鈞
- 法定代理人戚克良
- 原告楊雅惠、詹文君、張正易、周易萱、周靜芬、仲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許陳淑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原 告 楊雅惠 詹文君 張正易 張美華 周易萱 周靜芬 仲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禾公司) 前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戚克良 被 告 許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2年7月27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045號裁命補繳裁判費,原告未繳足,惟 表明有部分原告撤回訴訟(即原告莊尚文、莊琪瑋、莊婉均、莊名葳、莊謝碧玉部分),復經所餘原告七人於112年12 月8日(以本院收狀戳為準)具狀再變更訴之聲明,本院依 原告變更後之聲明核定裁判費後,復於112年12月20日裁定 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7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完畢,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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