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寶頡企業有限公司、林美玲、施文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澤東 被 告 寶頡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美玲 被 告 施文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餘欠金額(新臺幣)合計:2,665,615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餘欠金額(新臺幣)合計:26,665,615元」;「編號1利息起迄日:自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 正為「編號1利息起迄日:自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