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林澤東
- 被告
- 寶頡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美玲
- 被告
- 施文英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餘欠金額(新臺幣)合計:2,665,61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餘欠金額(新臺幣)合計:26,665,615元」;「編號1利息起迄日:自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1利息起迄日:自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