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鄧雅心
- 法定代理人凌忠嫄、李德峯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禾豐春雲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先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凌忠嫄 訴 訟 代理人 郭泰寧 被 告 禾豐春雲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德峯 被 告 李先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0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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