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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劉以全

原告
游靜永
原告
呂麗卿
原告
游吉昌
原告
游秀玲
原告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鴻毅
被告
國賓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陳明雄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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