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 原告
- 游靜永
- 原告
- 呂麗卿
- 原告
- 游吉昌
- 原告
- 游秀玲
- 原告
- 兼上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游鴻毅
- 被告
- 國賓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陳明雄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游文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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