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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劉以全

  • 原告
    游靜永呂麗卿游吉昌游秀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原 告 游靜永 呂麗卿 游吉昌 游秀玲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鴻毅 被 告 國賓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明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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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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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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