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14號
- 原告
- 曾春田
- 被告
- 竑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嬌雅
- 被告
- 陳盈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90至94頁)。茲已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02至106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