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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王婉如

上訴人
永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勇男
被上訴人
鄭林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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