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簡俊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24號 上 訴 人 簡俊豪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 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當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於第一審未繳足裁判費及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以新北市工務局108峽建字第32 7號建造執照起照之集合住宅建成後之5樓50坪房地(下稱系爭房地),另加一車位移轉予上訴人,應以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經查: ㈠本院依職權查詢591房屋交易網資料,被上訴人之系爭房地於 起訴時112年9月之出售單價為31萬/坪,及112年3月至9月之出售車位價格均為180萬元,則系爭房地交易價額約為1,550萬元(計算式:50坪×31萬=1,550萬元),車位價格以180萬 元計,此有被上訴人於591房屋交易網之實價登錄資料附卷 可稽,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730萬元。 ㈡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30萬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為16 4,240元,而上訴人即原告於第一審僅繳納104,840元,尚須補繳59,400元;而第二審裁判費應為246,360元。 三、從而,上訴人第一審及第二審應補繳裁判費為305,760元( 計算式:59,400元+246,360元=305,7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四、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 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