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帥割咬碎切割工程有限公司、黃斑馬、華鎂鋼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邱國隆、廖源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原 告 帥割咬碎切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斑馬 被 告 華鎂鋼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隆 被 告 廖源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1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