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承義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永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