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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許映鈞

反訴原告
即被告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煒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複代理人
巫政澔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盛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8,6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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