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許映鈞
- 法定代理人陳光煒、謝昌盛
- 原告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連翊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煒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複 代理 人 巫政澔律師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盛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8,629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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