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煒
- 訴訟代理人
- 周念暉律師
- 複代理人
- 巫政澔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昌盛
- 訴訟代理人
- 陳泓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8,6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