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鈞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曾靜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上 訴 人 鈞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靜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世燁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9,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4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