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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楊千儀

原告
張智誠
原告
勁昇建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其隆
原告
張樹仁
原告
王瓊珠
原告
張智忠
原告
張靜文
原告
張樹泉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被告
力新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菁芸
訴訟代理人
林裕人

姚本仁律師

何思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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