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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0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黃信滿

上訴人
德慶建設有限公司
德冀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德冀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2人
法定代理人 張澤洋
上 訴 人 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凱
被上訴 人 林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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