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
    張澤洋、張世凱

  • 上訴人
    德慶建設有限公司法人德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原名:德冀開發有限公司)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林雅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08號 上 訴 人 德慶建設有限公司 德冀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德冀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2人 法定代理人 張澤洋 上 訴 人 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凱 被上訴 人 林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吳佳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