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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李昭融
  • 法定代理人
    高宏文、林重鈞

  • 原告
    萬代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呂宗璘沈怡萱旭鴻水電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原 告 萬代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前名稱:御成建 法定代理人 高宏文 訴訟代理人 朱治國律師 林明賢律師 被 告 呂宗璘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沈怡萱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吳宗奇律師 被 告 旭鴻水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重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邱于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135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1號被告呂宗璘所涉詐欺等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呂宗璘涉有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135號偵查中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1號提起公訴,有原告之民事陳報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函復及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1號檢察官起訴書(附於限閱卷)可佐,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原告亦同意本院於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見113年7月16日所具民事準備(一)狀第2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及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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