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旭鴻水電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抗 告 人 旭鴻水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重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邱于倫律師 相 對 人 萬代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前名稱:御成建 法定代理人 高宏文 訴訟代理人 朱治國律師 林明賢律師 相 對 人 呂宗璘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相 對 人 沈怡萱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吳宗奇律師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原告於本件起訴所主張被告呂宗璘所涉犯之罪嫌,非於民事訴訟繫屬中發生者,與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不合。」等語。 二、經核抗告人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