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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李昭融

抗告人
旭鴻水電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法定代理人林重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于倫律師
相對人
萬代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前名稱:御成建
法定代理人
高宏文
訴訟代理人
朱治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相對人
呂宗璘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相對人
沈怡萱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吳宗奇律師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原告於本件起訴所主張被告呂宗璘所涉犯之罪嫌,非於民事訴訟繫屬中發生者,與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不合。」等語。

二、經核抗告人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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