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 抗告人
- 旭鴻水電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兼法定代理人林重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武榮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于倫律師
- 相對人
- 萬代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前名稱:御成建法定代理人 高宏文訴訟代理人 朱治國律師林明賢律師相 對 人 呂宗璘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相 對 人 沈怡萱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吳宗奇律師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原告於本件起訴所主張被告呂宗璘所涉犯之罪嫌,非於民事訴訟繫屬中發生者,與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不合。」等語。
二、經核抗告人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