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翁明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50號 上 訴 人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明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其113年2月6日所提出民事上訴 暨理由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1,2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42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