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簡展俊、林欽誠、都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興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展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欽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都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51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