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展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欽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都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興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51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