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高文淵

上訴人
即原告
簡展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欽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都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51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