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晶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林秀蘭、聯碩食品企業社即江承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89號 原 告 晶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蘭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被 告 聯碩食品企業社即江承憲 訴訟代理人 周子晏律師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萬9,507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具狀變更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其1,539萬207元之本息,故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39萬20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7,520元,扣除已繳納之7萬9,507元外 ,原告尚應補繳6萬8,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