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古秋菊

原告
晶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蘭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被告
聯碩食品企業社即江承憲
訴訟代理人
周子晏律師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萬9,507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具狀變更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其1,539萬207元之本息,故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39萬2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7,520元,扣除已繳納之7萬9,507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萬8,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