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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4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憲凭
被告
鈺德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洪佳蓉
被告
洪詩華

洪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ㄧ:
編號 原貸款金額 (新臺幣元) 債權本金 (新臺幣元) 借款期間 利息利率及起訖時間  違約金計算之起訖期間及計算標準     利率 起算起迄日  1 29,860,000 22,956,686 自105年12月29日起至125年12月29日止 2.693%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2 2,140,000 1,644,972 自105年12月29日起至125年12月29日止 2.693%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3 20,000,000 20,000,000 自112年10月12日起至113年10月12日止 3.023% 自11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4 8,500,000 2,957,599 自109年8月27日起 至114年8月27日止 3.173% 自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5 4,000,000 1,501,443 自109年8月27日起 至114年8月27日止 2.595%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6 16,000,000 6,026,391 自109年8月27日起 至114年8月27日止 2.595%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7 10,000,000 8,122,081 自111年10月14日起 至116年10月14日止 3.173% 自112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合計  63,2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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