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4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李憲凭
- 被告
- 鈺德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洪佳蓉
- 被告
- 洪詩華
洪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ㄧ: 編號 原貸款金額 (新臺幣元) 債權本金 (新臺幣元) 借款期間 利息利率及起訖時間 違約金計算之起訖期間及計算標準 利率 起算起迄日 1 29,860,000 22,956,686 自105年12月29日起至125年12月29日止 2.693%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2 2,140,000 1,644,972 自105年12月29日起至125年12月29日止 2.693%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3 20,000,000 20,000,000 自112年10月12日起至113年10月12日止 3.023% 自11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4 8,500,000 2,957,599 自109年8月27日起 至114年8月27日止 3.173% 自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5 4,000,000 1,501,443 自109年8月27日起 至114年8月27日止 2.595%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6 16,000,000 6,026,391 自109年8月27日起 至114年8月27日止 2.595%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7 10,000,000 8,122,081 自111年10月14日起 至116年10月14日止 3.173% 自112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合計 63,209,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