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方大同、華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麗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54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方大同 被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華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54號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反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95,9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