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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5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謝宜雯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方大同
被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華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54號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反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95,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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