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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58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吳逸儒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
複代理人
張明維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蕭惠文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即反訴被告「藍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逸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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