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黃榮裕
- 訴訟代理人
- 陳高章
- 被告
- 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黃世騰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冠瑋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怡榮律師
- 被告
- 黃心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1、2借款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備註 1 400萬元 11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3.096% 自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400萬元借款之利率自撥貸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1%固定計息。600萬元借款之利率自撥貸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1.5%固定計息。並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到期日止借款利率按原 2 600萬元 11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3.096% 自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1.63%,目前年息3.096%,嗣後利率依原告放款利率加減碼變動而調整計算。 合計 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