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朱慧真
- 法定代理人雷仲達
- 被告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榮裕 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 被 告 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世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怡榮律師 被 告 黃心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1、2借款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黃翊芳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備註 1 400萬元 11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3.096% 自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400萬元借款之利率自撥貸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1%固定計息。600萬元借款之利率自撥貸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1.5%固定計息。並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到期日止借款利率按原 2 600萬元 11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3.096% 自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1.63%,目前年息3.096%,嗣後利率依原告放款利率加減碼變動而調整計算。 合計 1000萬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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