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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榮裕
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
被告
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黃世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榮律師
被告
黃心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1、2借款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備註 1 400萬元 11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3.096% 自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400萬元借款之利率自撥貸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1%固定計息。600萬元借款之利率自撥貸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1.5%固定計息。並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到期日止借款利率按原 2 600萬元 11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3.096% 自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1.63%,目前年息3.096%,嗣後利率依原告放款利率加減碼變動而調整計算。 合計 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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