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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黃信樺鄧雅心劉容妤

上訴人
即被告
顏明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8,051,306元(計算式:5,178,261+22,873,045=28,051,30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8,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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