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顏明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8,051,306元(計算式:5,178,261+22,873,045=28,051,30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8,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8,051,306元(計算式:5,178,261+22,873,045=28,051,30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8,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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