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2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傅紫玲

上訴人
陳渼蓁
上訴人
廖韋強
上訴人
郭玉蘭
被上訴人
口袋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被上訴人
人 李承鴻(原名李興亞)
被上訴人
蕭家汝(原名蕭雅如)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宜蓁律師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