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趙悅伶

聲請人
展煜雷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賢
訴訟代理人
呂莉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三島實業有限公司 洪淑惠 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1年6月30日 5,334元 PB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