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吳采欣即福欣隆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吳采欣即福欣隆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項規定,聲請 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許宸和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2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皇富企業社劉倚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陽分行 111年10月15日 50,372元 C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