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王婉如

聲請人
吳采欣即福欣隆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2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皇富企業社劉倚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陽分行 111年10月15日 50,372元 CS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