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3號
- 聲請人
- 昱瑒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怡慧
- 代理人
- 吳榮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2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媽媽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黃俊仁 合作金庫銀行北中和分行 111年7月31日 260,868元 ZB0194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