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張湘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張湘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6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曾怡婷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44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暉正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銀 樹林分行 111年10月22日 16萬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