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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徐玉玲

聲請人
彩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福
代理人
陳金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4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享和實業有限公司吳聰亮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錦和分行 111年10月3日 225,828元 AK0000000  002 享和實業有限公司吳聰亮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錦和分行 111年11月3日 179,762元 AK0000000  003 傑展有限公司駱和傑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三重分行 111年10月3日 572,781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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