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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幽蘭

聲請人
制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瑋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制控有限公司 永豐銀行鶯歌分行 111年11月30日 59,200元 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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