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咸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敏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咸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敏川 訴訟代理人 廖秋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康閔雄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58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咸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許敏川 第一商業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 111年8月31日 新臺幣1萬3,412元 K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