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8號
- 聲請人
- 咸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敏川
- 訴訟代理人
- 廖秋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58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咸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許敏川 第一商業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 111年8月31日 新臺幣1萬3,412元 K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