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號
- 聲請人
- 許珠宜即許珠碧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450